(2017)吉2401执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权东春与杨付生、平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62号申请保全人:权东春,男,1977年4月2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杨付生,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平艳玲,女,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权东春与被申请保全人杨付生、平艳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权东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杨付生名下车辆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权东春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权东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85元(申请人保全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权东春。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