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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光辉与范占刚、范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辉,范占刚,范永涛,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863号原告:郑光辉,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高中文化,现住南和县,被告:范占刚,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和县,被告:范永涛,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和县,被告:刘鹏,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南和县,郑光辉与范占刚、范永涛、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郑光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郑光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