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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玉辉与胡长杰、刘兴东、王喜成、吉林省聚鲜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辉,胡长杰,刘兴东,吉林省聚鲜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辉,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8委*组。被执行人胡长杰,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8委*组。被执行人刘兴东,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8委*组。被执行人吉林省聚鲜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喜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通山街2委*组。申请执行人刘玉辉与胡长杰、刘兴东、王喜成、吉林省聚鲜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辉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吉林省聚鲜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丰县拉拉河镇增福村三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2015)第042108320的土地使用权(21319.00㎡)及地上四栋冷鲜库房屋和门卫房、电动伸缩门。需等待拍卖结果。因现尚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完毕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