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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孙经力与吕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经力,吕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2647号原告:孙经力,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楠,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民,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孙经力与被告吕民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经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楠、被告吕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经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转让合同,协助原告办理完成燃气过户事宜;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佳佳大众浴池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10月1日前协助原告办理完成燃气过户事宜,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履行,但被告一拖再拖。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孙经力辩称,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燃气过户手续,但过户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9日,原告孙经力(乙方)与被告吕民(甲方)签订《佳佳大众浴池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奎山辖区内经营面积约300平方米的“佳佳大众浴池”转让给乙方经营,浴池转让费70000元,乙方负责于2014年10月1日前协助甲方办理完成燃气过户事宜,该合同还约定了转让费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经营,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协助原告办理燃气过户手续,故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另查,“佳佳大众浴池”现工商登记名为“老友浴池”,该浴池燃气缴费户主为案外人康某,即被告接手浴池前的经营者,现原告一直用该户主名缴纳燃气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佳佳大众浴池转让合同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在合同中对燃气过户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完成燃气过户事宜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吕民协助原告孙经力办理完成“佳佳大众浴池”(即“老友浴池”)的燃气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被告吕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