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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与叶文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叶文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3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QE19J。法定代表人:陈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陈红军,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晖,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与被告叶文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撤回对被告叶文晖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81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翁云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