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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淑云与傅英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云,傅英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14号原告:李淑云,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傅英存,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李淑云与傅英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李淑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淑云负担。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