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淑云与傅英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云,傅英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14号原告:李淑云,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傅英存,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李淑云与傅英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李淑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淑云负担。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