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荣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43号罪犯黄荣明,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秀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3)秀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黄荣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莆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3)秀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荣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荣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荣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荣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