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菊芳、李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菊芳,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莲花新村工农区。被执行人:李翠燕,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徐培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菊芳与被执行人李翠燕、徐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菊芳以与被执行人李翠燕、徐培军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翠燕、徐培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晴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