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亚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亚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民终559号上诉人:陈亚弟,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上诉人陈亚弟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3民初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亚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桂0403民初682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诉讼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建造的商铺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三、我国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报建审批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上诉人于1989年建造的农村房屋;四、由于历史的原因,上诉人当年所建的房屋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取得规划许可才���以建造,当时也没有农村的建设规划,故该房屋无法进行登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涉案商铺的报建审批手续及相应的权属登记材料,证明其为涉案商铺的合法权利人,故其作为起诉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商铺,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供该商铺的报建审批手续及相应的权属登记手续,因此,该商铺的建造是否合法及权属尚未明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树东审判员 潘志安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