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恩运、贡加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运,贡加友,许金刘,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李恩运,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贡加友,男,1971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许金刘,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杰,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恩运与被执行人贡加友、许金刘、李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112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伙经营亏损款125012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及担保人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判��员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