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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与任作录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任作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125号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桂林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友,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任作录,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称,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物业费1108元。要求被申请人任作录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10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任作录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108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