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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葛忠心、宗露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葛忠心,宗露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82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施方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淳应洲,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人。被执行人:葛忠心,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宗露妹,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系葛忠心妻子。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050408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050408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葛忠心、宗露妹于2016年3月2日违法生育第三胎小孩,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葛忠心、宗露妹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76776元。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立案审批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批表、对宗露妹的调查笔录一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及回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050408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葛忠心、宗露妹收到上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050408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判长  朱亚平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孙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