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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龙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北京克瑞安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克瑞安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民强。王龙与北京克瑞安邦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龙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克瑞安邦公司名下三辆机动车,但该三辆机动车查无下落。另查明,克瑞安邦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克瑞安邦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