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郑荣福、肖心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福,肖心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0刑初59号公诉机关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荣福,曾用名郑琼珑,男,1990年9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7年3月3日被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转取保候审。现在家。法定代理人郑某,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宁都县。系被告人郑荣福之父。辩护人黎晓宇,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心华,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宁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荣福、肖心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荣福及其法定代理人郑某、辩护人黎晓宇、被告人肖心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荣福于2016年间,单独盗窃作案6起、伙同被告人肖心华作案3起,总涉案价值3522.5元。在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荣福、肖心华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荣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荣福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坦白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郑荣福缓刑。被告人肖心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的一天下���,被告人郑荣福在闲逛时发现位于宁都县梅江镇志坑村由被害人李某经营的砖厂(以下简称志坑砖厂)无人看管,便陆续六次前往该砖厂盗窃铁制品,共盗得铁制品数十公斤、铁铊子10个。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郑荣福邀集出租三轮摩托车的被告人肖心华来到志坑砖厂盗窃,因被人发现,未盗得财物。2016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郑荣福、肖心华来到志坑砖厂实施盗窃,盗得环宇牌自耦减压启动柜一台(50余公斤重)、展磨的铁铊子三个(共重22.5公斤)、一蛇皮袋铁制品(约75公斤),所有物品共计150余公斤,后被告人肖心华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至位于梅江镇河东村塘角组,将上述物品卖给谢新良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利211元,郑荣福分得100元,肖心华分得111元。2016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郑荣福、肖心华在志坑砖厂准备再次盗窃时,被被害人���某当场抓获。被害人李某随即报警。经宁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启动柜价值2500元,铁铊子每个70元,废铁每公斤0.9元,郑荣福盗窃作案9起,盗得启动柜1个,铁铊子13个,铁制品125公斤,涉案价值共计3522.5元:被告人肖心华盗窃作案3起,盗得启动柜1个,铁铊子3个,铁制品75公斤,涉案价值共计2777.5元。以上被盗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荣福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郑荣福、肖心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疾病证明、病历、残疾证,精神医学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荣福、肖心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区分。鉴于被告人郑荣福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肖心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荣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肖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郑荣福、肖心华违法所得211元,追,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飚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人民陪审员 丁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玲聪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