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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卫华,黄登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邓家坝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8548867XG。法定代表人周卫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卫华,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黄登攀,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卫华、黄登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查明:根据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414743.6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之后利息实际履行时另行计算)。合计本息8414743.67元。被执行人周卫华、黄登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66325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763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仅有抵押的土地和房屋,本院已裁定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