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清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王清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633号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凤英,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系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国,系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清玉,男,54岁,汉族,个体,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兴隆地村。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花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