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军与张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张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金侠,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高军与张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军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高军人民币8242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金侠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高军也未能提供张金侠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张金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高军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金侠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张金侠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高军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高军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