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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安民、王雪兰与安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安民,王雪兰,安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安民,男,汉族,1959年1月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兰,女,汉族,1960年1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麦,女,汉族,1951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刚,洛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冯安民、王雪兰与被上诉人安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安民、王雪兰与被上诉人安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冯安民。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薛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