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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与广东三秋桂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广东三秋桂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968号原告: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63号四楼自编437号商铺、1-5层部分商铺、叁层372、肆层486、伍层586房号。负责人:吴长琳,职务执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琪,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伟瑚,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三秋桂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63号586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春生。委托代理人:周歌、陈松荣,公司员工,通讯地址。原告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诉被告广东三秋桂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91元,减半收取计4945.50元,由原告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艳华人民陪审员  黎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