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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木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41万元,且已向申请人进行了兑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