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91民初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深圳市福某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倪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深圳市福某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倪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392号之一原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由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某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被告:倪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深圳市福某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倪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某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某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倪某的起诉。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周立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慕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