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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建华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144号郭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郭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华因犯抢劫罪缴纳罚金五千元,现被执行人郭建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本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5)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郭建华附加刑罚金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王 洪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