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平、孙彬彬等与赵小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孙彬彬,赵小灰,赵广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255号原告:王平,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孙彬彬,男,200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法定代理人:王平,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系孙彬彬之母。被告赵小灰,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赵广录,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平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孙彬彬与被告赵小灰、赵广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建立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英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