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林、王振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王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振军,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王林与王振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王林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22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厚茹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