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799号申请人: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郫县。法定代表人:袁鸿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高,男,汉族,1953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法定代表人:夏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344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自有的位于红光镇港大路×号厂房(不动产权号:00×××05、业务件号:权20×××××××38)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344000元的财产。查封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有的位于红光镇港大路×号厂房(不动产权号:00×××05。业务件号:权20×××××××××××3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