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江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江山,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江山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江山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长乐市江田镇克明楼某网吧对面一民房下,由他人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江山用螺丝刀、剪刀以撬开车头盖接线启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1的上本牌125CC型巡鹰款助力车一辆。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34元。2、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江山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长乐市松下镇垅下村某公寓楼下电梯间,由被告人王江山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林某的陆慷光洋牌LK125T-8型黑色燃油助力车一辆。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39元。3、2016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江山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长乐市松下镇垅下村某网吧附近巷子内一民房门口,由被告人王江山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2杂牌白色二轮燃油助力车一辆。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江山与他人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再次到上述地点,欲盗窃停在该处的一辆豪田牌红色二轮电动车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后被长乐市公安局松下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江山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江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内,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江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江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江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江山因本案被实际羁押十五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七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江山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573元、其中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634元、林某人民币19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峰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月容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