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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刑初253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某物业公司襄阳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22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车机动车辆于2014年3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8日主动到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投案,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郑鹏、姜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迎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郑鹏、姜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8时2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擅自加装车厢雨棚的襄阳A68313号电动三轮车,从其租住的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工人新村出发,沿长虹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前往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的申通快递公司上班,途经襄阳供电公司门前路段帮一名客户办完快递手续后继续向前骑行,行驶至长虹路襄阳供电公司公交站台前路段时,未注意安全,与站立在港湾式公交车站机动车道上候车的被害人方某相撞,致方某受伤。案发后,方某之子王某赶至现场,被告人夏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被告人夏某某与王某将方某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方某急性颅脑损伤(3级),右侧额叶挫裂伤并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顶枕叶硬膜下出血,左侧颞枕骨骨折,左侧乳突骨折。因颅内出血较大,出血脑受压症状,先后行两次开颅清除血肿术,术中清除血肿达35ml。方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夏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的襄阳A68313号电动三轮车所有人为任某(系被告人夏某某之妻),2013年8月20日在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襄阳市电动车行驶证(临时过渡3年)。还查明,案发后,襄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方某各项损失16万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方某达成调解协议,夏某某赔偿方某经济损失一万元,方某对夏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害人方某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凭证,电动三轮车照片,购车发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证明,襄阳汇驰车辆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材料,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转账凭证,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永红审 判 员  陈贵生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