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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爱民与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71号18D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民,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拓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爱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建拓丰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2016年4月即已租赁到期。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南京市,但被上诉人的职位是华东运营经理,合同履行地不仅××南京市,而且在华东,更何况上诉人在南京市开有多家门店,不能把南京市等同于秦淮区,应当认定合同履行地不固定。鉴于被上诉人离职前合同履行地不是一个固定地址,且上诉人已经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工作地点在南京,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上诉人在南京的办事处位于南京市××路,依法可认定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南京市××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表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才收到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起诉材料,而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就立案受理了本案,故上诉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