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行审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口市环境保护局、孙兆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环境保护局,孙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1行审198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刘勋章,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作新,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兆刚,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龙环罚字[2016]第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人民陪审员 栾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