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门殿雷、鄂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门殿雷,鄂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707号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门殿雷,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鄂热华,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门殿雷、鄂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艳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