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耿明才、葛春军与被告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明才,葛春军,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秦龙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444号原告:耿明才,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住西宁市城北区。原告:葛春军,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现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举,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成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林,男,该公司职员,住青海省西宁市南川东路77号。被告:秦龙鹏,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金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璐,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明才、葛春军诉被告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秦龙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耿明才、葛春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耿明才、葛春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明才、葛春军撤回对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