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锋执字第446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广安浦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蒲耀东、邹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广安浦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蒲耀东,邹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锋执字第446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责人王贵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浦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耀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蒲耀东,男,生于1963年11月2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13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311225190。被执行人邹婷,女,生于1970年2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002248727。买受人陈志平,男,生于1974年8月1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137号3幢1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408166590。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锋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安浦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蒲耀东、邹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遂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邹婷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凌云巷39号房屋予以了评估,并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予以了公开拍卖,买受人陈志平以人民币302000元竞买成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邹婷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凌云巷39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000366**号,面积36.5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广市国用(2004)字第09595号,面积10.61平方米,地号0108014】,以人民币302000元卖归陈志平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婷上述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