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珈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珈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99号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柯志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泉州市诚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被告:重庆珈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源大道333号龙港红树林15幢1-1-1。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被告: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童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敏,女,该公司会计。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珈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雯龑审 判 员 马 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