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宝金、王洪霞、岳新超、刘持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7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诉李宝金、王洪霞、岳新超、刘持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979.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宝金、王洪霞、岳新超、刘持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宝金、王洪霞、岳新超、刘持国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3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如发现李宝金、王洪霞、岳新超、刘持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