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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薛忠平、田丽宁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忠平,田丽宁,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薛忠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丽宁,女,汉族。系薛忠平之妻。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薛建章,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薛忠平、田丽宁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付给其土地收益分配款20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70元,承担执行费用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980元予以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已将(2017)陕05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李武军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文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