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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岗与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岗,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506号原告杨岗,男,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乳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岗与被告山东久久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经济补偿金需要另行主张,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岗负担。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刘 铭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