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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明佳与佟志立、单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明佳,佟志立,单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688号原告:贺明佳。被告:佟志立。被告:单波。委托代理人:佟志立,系其丈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雪,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明佳与被告佟志立、单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贺明佳负担。审 判 员 迟海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