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淑贤申请李万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贤,李万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贤,女,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李万仁,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刘淑贤申请执行李万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2015)肇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843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淑贤诉李万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强代理审判员 郭瑞江代理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文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