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杨丽谦与郑志国、陈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谦,郑志国,陈光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322民初943号原告杨丽谦,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鲤城街道万福社区居委会新厝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2********。委托代理人叶建辉,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郑志国,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榜头镇光明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被告陈光霞,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榜头镇光明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所地仙游县城南西路99号城建花园1号楼108、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490786271。负责人刘衍,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国和、孙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杨丽谦与被告郑志国、陈光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郑志国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杨丽谦各项损失计6900元,在垫付款中直接予以折抵。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丽谦各项损失计133000元,折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垫付10000元及赔偿给被告陈光霞车辆损失11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再赔偿原告杨丽谦各项损失计112000元。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杨丽谦的银行卡号62×××1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二十日内返还被告郑志国垫付款6000元及原告杨丽谦赔偿给被告陈光霞车辆损失11000元,共计17000元。款项直接汇入被告郑志国银行卡号62×××3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四、原告杨丽谦自愿放弃对被告陈光霞的诉讼请求。五、原告杨丽谦与被告郑志国、陈光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之间赔偿责任就此终结(含被告陈光霞向原告主张车辆损失的赔偿)。六、本案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丽谦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芳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