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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登玲与重庆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玲,重庆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张登玲,女,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重庆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木,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张登玲根据本院(2016)渝0108民初18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15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