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安奇与被执行人魏荣攀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安奇,魏荣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757号申请执行人:韩安奇,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魏荣攀,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韩安奇依据(2016)宁042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魏荣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荣攀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安奇也未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刘天军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