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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邱某某、房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吴某某,邱某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833号申请人:南某某,男,汉族,泾阳县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房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南某某与吴某某、邱某某、房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01089号民事判决书,由吴某某、邱某某、房某某向申请人南某某给付248568.8元,诉讼费5050元。本案执行费36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邱某某、房某某给付1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下余案件款于2017年8月31日全部付清,申请人自愿承担诉讼费505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邱某某、房某某已交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