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石帅与何央、杨紫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帅,何央,杨紫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724号申请人:刘石帅,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央,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紫舒,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石帅与被申请人何央、杨紫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央、杨紫舒名下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ACHSU34Z0117Q000174I)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央、杨紫舒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案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刘石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人民陪审员 李忠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