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子瑄、刘子瑜与神木县神木镇小寨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瑄,刘子瑜,神木县神木镇小寨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子瑄,女,200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刘子瑜,女,200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法定代理人刘文甫,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小寨村二组。负责人刘振华,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小寨村二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子瑄、刘子瑜征地补偿款、污染费、生活费等132722元、3872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20元、执行费2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