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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0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雪花与张培兴、冠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花,张培兴,冠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04—1号原告:李雪花,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被告:张培兴,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冠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原告李雪花诉被告张培兴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培兴驾驶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培兴驾驶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