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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龙韬科技有限公司与朱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韬科技有限公司,朱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809号原告:重庆龙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57455767。法定代表人:潘微微,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梅,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平,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骄,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重庆龙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龙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原告重庆龙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393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樊 平审 判 员  何国华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麟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