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卜峰琴与宿迁艾尔芙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峰琴,宿迁艾尔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卜峰琴,女,199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宿迁艾尔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皇冠国际公寓内街一区商铺1号。法定代表人:刘昂。本院在执行卜峰琴与宿迁艾尔芙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