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冰冰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冰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02号罪犯郭冰冰,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洛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冰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冰冰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6月15日入狱服刑。2009年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郭冰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冰冰自2004年11月9日至12月16日,多次伙同他人在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的美容美发店内,采取持刀威胁、殴打、刀捅等暴力手段抢劫手机、现金等。该犯参与抢劫作案7起,总价值10000余元。罚金5000元已缴纳。罪犯郭冰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冰冰减刑,已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冰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冰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