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余四海、苟琼英、林想、严富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余四海,苟琼英,林想,严富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83744444。法定代表人:黄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四海,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苟琼英,女,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林想,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严富树,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5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