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秦南军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南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477号原告:秦南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南军诉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南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秦南军负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隆应花 更多数据: